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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消防审批的依据
众所周知消防工作是关乎公众安全的大事,国家从立法角度不但在实体法方面对消防工作制定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标准,而且在程序法方面从行政许可的角度也制定了相应的审批制度。随着2009年5月1日《新消防法》和公安部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的颁布,改变了以往消防申报的模式,将消防申报分为强制送审和备案抽查两种模式。
依照新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“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,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,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,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。”对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第十三、十四条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及特殊工程采用强制审批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