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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
1、国家、省级重点工程,可采取分阶段审核方式。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或总平面设计图纸,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初审,下发初步审核意见,并督促单位及时报送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,以便建设单位先行办理其它建设审批手续。建筑工程竣工后,具备局部消防验收条件,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,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局部消防验收。对验收合格的,准许其局部投入使用。整体工程竣工后,统一办理整体消防验收手续。
2、对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变更消防设计的,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于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,并下发审核意见。
3、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建筑工程项目,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,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行网上审批,自登记收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结,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;其他建筑工程,公安消防部门自登记收图之日起,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、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审结,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。
4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,公安消防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,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,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、送达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》。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,应当一次性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相应整改措施,便于建设单位进行整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