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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灾事故调查:
1、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受案后及时依法进行调查,做到公开、公正。现场勘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,并在勘查笔录上签名;见证人拒不签名的,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拒签原因。火灾原因、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必须准确,调查结束后,应当及时向所有火灾事故当事人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。火灾原因、事故责任申请重新认定期限届满,当事人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的,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清理现场,便于尽快恢复生产、经营。
2、火灾事故当事人对火灾原因、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不服,提出重新认定或复核的,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,需要进行调查补证的应当进行调查补证,并做出重新认定结论。对疑难火灾事故,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到二个月。对超过法定申请时限的,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,对认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或调查程序不合法的,应当及时通知原认定的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纠正,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